在德国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_创百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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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浏览:次   来自:

2017年,中国对德国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新增22.8亿美元。同2016年相比增长258.6%,存量达到88.27亿美元。据《欧洲时报》及安永研究统计,2017年中国为德国的第四大投资者,共发生54起投资并购案,中国在德国投资并购总金额为137亿美元,同比上升9%,德国继续保持中国在欧洲第一大投资目的地的地位。德国税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高度严谨,根据2018年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德国税收负担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41位。中国投资者在投资初期,应充分了解德国税收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一、信息报告风险
1.登记注册制度
德国税法规定,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公司、团体、个人等)一般在普通法院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完成相关城市的一般营业登记后,登记机关将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内部完成编码登记。纳税人完成税务机关提供的特定税务调查问卷后,税务登记将开始生效。
2 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欧盟法规条款,德国在公布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方面实施健全的规章制度,旨在缓解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信息分配不均等的情况,以保护股东的个人利益,保证并推动资本市场发挥其综合功能。法定信息公布要求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定期(每年)在《联邦公报》公布法定财务报表。该要求规定,基本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均须在营业年度结束的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为4个月)通过电子《联邦公报》公布:财务报表、管理报告、利润分配提案(后期为决议)、一名独立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上市股份公司须公布一份德国《公司治理法典》合规申明)。中小型企业可获一定豁免,其主要指免于信息披露的权利。

德国公司规模决定需要遵循的信息报告规定一览表
财务报表须遵照德国公认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德语,以欧元为单位。商人或所有的公司法人代表将在财务报表上签字,以申明其对财务报表的编制负责。附加法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也适用于部分合伙企业。此类合伙企业由于普通合伙人本身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该企业的合伙人实际承担有限责任。最普遍的合伙企业形式是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合并,也叫做有限两合公司。此类公司须遵守更多严格法规,这些法规基于欧盟指令,用于规范公司报告和会计

二、纳税申报风险
1 在德国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德国设立的目标公司是基于所得税和/或增值税目的而组成的财务联合体内的子公司,《德国税法典》73条规定了其负有从属纳税义务,即子公司在德国被视为常住居民纳税人,承担纳税集团母公司的所有税务责任,即无限纳税义务,在德国境内外的收入均需纳税。设在德国的子公司向在华母公司转移利润时需要在德国缴纳资本收益税。因此,中国企业如果是考虑通过欧盟控股公司在德国设立子公司投资,则必须保证该欧盟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德国反滥用税收协定规则所规定的商业实质要求。
2.在德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外资企业在德设立分公司无须得到许可。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没有总公司授予职权之外的权利和义务。分公司被归类为没有自身企业背景(比如代表处)的附属企业或充当独立的贸易实体。仅有独立的分公司须在商务注册处登记。两类分公司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不论分公司的利润是留存在德国或分回其境外的总公司,统一按15%的税率(再征收5.5%的团结税,总税率达到15.825%)对分公司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在德国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德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德国分支机构和常设机构或德国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所得或其他某些所得,属于德国国内所得,按15%的一般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外加5.5%的团结附加税,以及可能的贸易税。根据德国税法,常设机构一般指“企业进行活动固定经营场所或商业设施”累积符合以下四个主要条件的,则被认定为在德常设机构,须缴纳德国税费:一是存在固定经营场所或商业设施;二是可持续性,即该固定经营场所的时间因素;三是纳税人有权管理并处置该固定经营场所;四是该固定场所内的常设机构持续开展活动。

三、调查认定风险
1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多年来,德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的监管措施相当完善,其主要法律基础是《外国税法典》第一节。在德国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要了解德国转让定价规则,了解法律、法令和税务部门的管理原则。可以在重大跨境关联交易发生前就相关事项征询德国税务部门,甚至就常规经营活动进行预约定价,以降低相应风险。在需要转让定价调整时,也应当与我国税务部门及时沟通,以有效运用双边磋商等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双重征税。关联公司间的交易(如费用支付)均应事先签订并保留书面合同,对费用支付事项、支付标准、分摊原则给予明确,以便在转让定价调查时提供充分的“事前”证据。
2.混合错配风险
德国将外国实体位于德国的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这在某些情况下会对数字经济造成影响。对于混合错配,德国已制定反错配规则,并且早在数十年前便已实行OECD建议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对中国投资者来说,建议的做法是紧跟这两者在经合组织层面和欧盟层面上的发展,并评估在德国投资的影响。

四、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德新税收协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所得。在德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遇到税收纠纷和不公平待遇时,要充分利用中德新税收协定,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就一些关键税务风险点的处理与德国税务部门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必要时寻求中国政府的帮助启动双边协商程序来解决。

五、其他风险:中德税制差异带来的税收风险
中国和德国在税制和相关税法规定上存在诸多的差异。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赴德投资要厘清思路,严格遵守德国税法规定,合法合规经营。赴德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德国相关税收法规变动,以最大程度降低税法变化带来的风险。

2017年德国税法的改革重点主要是遗产赠予税法,报税程序的简化、电子化以及自动化,禁止擅自篡改现金账户,对电动汽车提供税收优惠等。“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值得注意的是,德国营业税属于所得税性质税种,且与公司(法人)所得税(corporate tax)以及团结附加税(solidarity surcharge)一并构成德国的所得税体系。

因此在德国投资经商,在进行交易谈判、产品定价等商务活动时,除了与我国类似的增值税、所得税成本测算,还应该考虑到所得税中包含的营业税及团结附加税测算。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德国税收管理的规定,营业税属于联邦与地方共享税,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营业税税率拥有独立评估决定的权利,且计算缴纳的营业税不得作为商业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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