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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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主要税种

一、公司所得税
①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②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
③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④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分红前后的税率现统一为25%。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二、营业税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
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①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1+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
②日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是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不同,大体上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③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三、个人所得税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1、工资税,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2、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

四、团结附加税
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税率为5.5%。

五、增值税
①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②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
③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6%,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一般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增值税,但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六、地产税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
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全德统一的税率指数是6‰)和对其它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至3.5‰之间,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至10‰之间),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七、地产购置税
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税率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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