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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升级引发商标从属的思考

时间:2016-10-19 浏览:次 来自:

近日,互联网金融行业多家平台宣布战略升级,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上线两年的知名金融科技平台“钱升钱”品牌更名事件。9月20日,原钱升钱举办了品牌升级与战略发布会,宣布其线上信息撮合平台“钱升钱”正式更名为“钱牛牛”,一时引发了行业热议。
1、由钱牛牛品牌升级引发的关于商标从属的思考
据媒体采访得知,钱牛牛品牌升级事件同时牵扯出线下理财公司抢注36类同名注册商标事件,据知情人士爆料,钱牛牛(原钱升钱)公司持有品牌词“钱升钱”35类(信息服务类)商标版权,某线下理财公司则持有36类(金融类)版权。
因此,线下平台在开设官方网站时使用与钱牛牛(原钱升钱)网站几乎完全相同的品牌Logo与界面外观,造成了对“钱升钱”品牌商标的混淆和纠纷。

9月20日,钱牛牛在其线上发布会后宣布,平台成立两年来从未开设过线下理财门店,所属性质始终为纯线上信息中介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与银行资金存管体系,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线上撮合与匹配。

笔者注意到,关于网贷中介机构究竟应该归属于商标35类还是36类,问答平台知乎上也出现了相关讨论,而大多数专业人士认为,目前商标法并无相关规定细则,根据今年8月16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网贷中介机构的定义来看,业内人士普遍更倾向于35类,也有人分析称,这两类商标都适用于网贷机构。

2、35与36类商标截然不同,网贷机构需注意分辨
商标法中规定:第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①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②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③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35类商标重点包括:
①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②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③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35类重点不包括:与工商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无直接关系的估价和编写工程师报告的服务(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服务分类表)。

而第36类商标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
36类重点包括:与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即:
①银行及其有关的机构的服务,如外汇经纪人或清算机构;
②不属于银行的信贷部门的服务,如信贷合作社团、私人金融公司、放款人等的服务;
③控股公司的“投资信托”服务;
④股票及财产经纪人的服务;
⑤与承受信用代理人担保的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
⑥与发行旅行支票和信用证有关的服务;

36类商标同时还包括:融资租赁服务;不动产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服务,如租赁、估价或筹措资金的服务;—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务。
而按照今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尤其P2P平台,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而作为信息平台,既涉及35类的“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金融信息服务),又涉及“不属于银行的信贷部门的服务”。

因此,有关专业人士认为,企业在经营时注册这两类商标都是可以的,出于对品牌保护的目的,建议两类商标同时进行注册。而如果有与钱牛牛(原钱升钱)同样,在企业经营时遭遇线下金融理财公司抢注同名商标的情况,则可能会因为法律无相关规定,难免造成线上与线下不同属性的企业之间,因品牌商标问题而产生混淆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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