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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时间:2015-11-09 浏览:次 来自:

“百伦”商标于1994年8月25日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与1996年8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帽、袜。周某于2004年4月1日从案外人处继受取得后,将“百伦”商标授权给广州百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星珈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使用人在线上线下均有开设以“百伦”商标为品牌的专柜与旗舰店;

后周某设计将“新百伦”商标于2004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2月,美国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中译: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对周某所申请的“新百伦”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近似“NEW BALANCE”商标,涉嫌模仿,要求驳回周某的商标申请。

2011年7月18日,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随后“新百伦”商标获得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鞋袜类、服装、领带、皮带、运动衫等。周某在申请“新百伦”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将商标授权于广州市星珈服饰有限公司,星珈公司随后将其使用于其销售的鞋类等产品上。

周某于2011年7月向New Balance公司的国内子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经销其商品的“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提出了商标侵权之诉。原告认为,被告在市场推广活动中,包括在《产品手册》、媒体广告、分支机构名片、专卖店的价签、销售凭证、发票、以及被告在天猫开设的旗舰店、被告的官方网站上,均使用了 “新百伦”字样,造成消费者对于原告和被告产品的混淆和误认,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

原告认为,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被告销售额达17.6亿元,净利润1.958亿元。周某请求判令被告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被告新百伦公司辩称:“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被告早在2003年就开始使用“新百伦”的产品名称,被告于2006年12月经核准取得了“新百伦”的字号,对于“新百伦”的使用属于对字号的正常使用。

另外,被告新百伦公司认为其属于善意的在先使用,并援引《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进行抗辩。由于其销售商品时间(2003年)远远早于原告2007年使用“百伦”商标以及“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摘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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