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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实施会不会影响到我?

时间:2017-03-22 浏览:次 来自:

中国经济的滕飞造就了数以千万计的高净值人群,人们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并将收益存放在境外金融账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承诺的时间表,将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

★CRS的实施对中国大陆人士来说,受到CRS影响最大的将会有哪几类人?
1、移民海外的中国人
中国高净值人士向来比较喜欢移民美国、澳洲、英国、新西兰等国家,这些国家都是要求税务居民每年将全球资产披露,并要求进行税务申报。但是就目前大部分中国移民的情况来看,大多没有进行全面申报资产,甚至没有向移民国家交所得税。若是依据CRS协议,即便是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资产也是可能会被披露给移民国,并且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情节严重的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拥有海外金融财产配置的中国人
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会将您在境外拥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只要您是在境外(含香港)拥有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中国人。
举个例来说,如果您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您在香港汇丰银行存款500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您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您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那么,您现在就要思考几个问题了,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请问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呢?是合法出境吗?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合法纳税了吗?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前面的问题无论是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利用海外空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中国人
利用海外税收上的优势注册海外公司,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财产,或者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理财或者消费,这样的企业很容易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对于这一类企业的发展影响也会比较大。
最为典型的就是许多中国高客喜欢在维尔京群岛或是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这次的CRS标准的实施,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您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4、海外拥有存款的国家公务员
如果是中国境内的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但在海外却拥有大量的存款,即便是没有移民,后果也是属于比较严重的,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惩罚。对于我国的公职人员来说,若是在境外有大量钱财但是却没有按规定向国家申报,是属于触犯国家刑法的。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大额购买海外人寿保单的中国人
为了应对人民币贬值,很多人会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立法机构已经在今年6月30号出台了《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
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客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给中国大陆税务局,不仅仅是披露2017年之后的保单,而是会披露所有已经购买的保单。但这并不能说,香港保单资产就有一定有风险,如果境内外的人寿保险合理规划,在应对CRS危机方面反而有其独特功能。

6、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中国人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地区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然而大部分家族信托法域都成为这次CRS签约国,而且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各方当事人都在披露范围之列。当然,家族信托的本质功能是财富传承及债务风险隔离。合理巧妙的运用好家族信托工具,也有税务递延的功能。

7、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这次CRS实施要影响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信托机构财富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等。

8、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许多外贸客户的海外收入是源于他们做国际贸易赚的钱,运营模式是老板们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的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老板们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这不可是小数目),那么在中国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就会查到其实这些钱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而是老板们在境外直接从自己公司分红所获得的收入,那这下问题就大了,因为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CRS实施在即该如何应对呢?
无论各国情况多么复杂,但是国际社会打击偷逃税的意愿和决心是毋容置疑的,相信CRS也会逐步在各个国家、地区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和执行,海外金融账户注册和交易也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任性”。未来基于投资、资产配置和管理,需要在海外注册金融账户,创百汇建议需要充分考虑CRS带来的影响,尽早做出安排。
1、账户注册地的选择
虽然有101个国家和地区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诺,但是在法律意义上还需要在通过国内的批准和强有力的实际执行。目前各国进度不一,并且各国对参与的内容和地区也会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项,比如,我国在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时,暂未将香港、澳门纳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地区范围,对于维护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意义重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即便在最终全部执行CRS的国家(地区),注册地也存在广阔的筹划空间。

2、税收居民身份选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法律。由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

3、投资架构与税务筹划
在全面执行CRS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资产配置,需要注册海外金融账户的,做好税务筹划以降低实际税负。比如对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不同,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则差异很大,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公司相比较于个人,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具有更大的税收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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