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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实施关于离岸帐户披露须正确对待

时间:2017-07-25 浏览:次 来自:

国税《境外账户披露及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具体办法》即将出台,即2017年1月起国税会对国内注册的离岸账户进行核查,2018年1月起对于中国居民在境外注册的离岸账户进行核查。
首先,CRS只针对税务居民及税务居民企业所拥有的金融账户进行信息披露。金融账户的范围包括:
(1)存款账户;
(2)托管账户;
(3)现金价值保单;
(4)年金合同;
(5)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或债券权益等。
对于个人来说,我们所有的在银行持有的存款账户;买卖证券,期货等金融资产所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在保险公司所购买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投资于信托、基金以及其他第三方的理财产品都需要被所属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账户信息披露。

很多有涉外收入的人士认为,我在海外收入不寄回中国境内,或者我开一个离岸账户存着,这样我的收入就不用征税了。反正中国的税务机构也查不到。但是现在,这样的日子马上就要结束了!
CRS(CommonReporting Standard),旨在打击跨境逃税,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另外,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比如一个居住在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银行户口,那么开户银行将在其系统里将把这个帐户的税收居住地(国别)标识为中国大陆。因为帐户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税收居民,银行将定期将上面提到的应报资料汇报给香港税务局,并最终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

举个列子,如果中国税收居民李先生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BVI公司,该公司在新加坡一家银行拥有银行户口。该银行将把这个户口在两个维度分别处理:
1、公司层面这是一家BVI公司,银行需要将法人户口的税收居住地为BVI,信息通过香港税务局最终传至BVI税收当局;
2、公司的实际受益人为中国税收居民,李先生的个人信息及户口信息也将通过新加坡税务当局最终交换至中国税务当局。
当然CRS实施税收征收披露依据税务居所属地,所有有的居民将自己或家庭成员的税务居民身份进行调整。移民到没有全球税务负担的国家,比如,圣基茨、塞浦路斯、马耳他、多米尼克等国家,这些国家投资移民条件相对宽松,又可以直接取得护照,可以让申请人便利地通过改变税务居民身份达到税务规划的目的.这只是一时的方法,因CRS实施势在必行,只是时间的问题,放弃现有的国藉未必是正确之选啊!

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品类以避免CRS政策对个人信息的披露也未必是正确之选!
CRS是个“慢性病”,需要长期规划。当前市场纷乱复杂,不少机构打着CRS的幌子混迹其中,做的是推销海外房产、小国护照、投资移民等业务的,既没有专业解决方案,也无法提供有效支持。同事世界各国新法规政策不断更迭,针对CRS的法规不断落地,投资都须积极面对,合理筹划更好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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