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与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创百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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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7 14:36:59   浏览:次   来自: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必备条件:
1、一个或数个外商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均可);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任何外币都可以);
3、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提供资料:
1、外商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提供护照)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领使馆认证(香港公司的可不需认证);
2、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内容包括企业 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外资代表处: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全称是”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通常起到的作用是代表母公司在某地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来宾接待,加强母公司和当地企业、政府的关系合作,代表母公司处理在当地的一些事宜。
在申请设立外资代表处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一、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二、从设立办事处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
2、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3、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
4、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代表处必须设立在涉外写字楼内。
更多详情可联系创百汇工作人员010-5716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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