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_创百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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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浏览:次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法国是世界第五大经济体,具有法律制度健全、市场环境自由、技术发展先进、创新能力突出等诸多优势。法国税收制度以方便投资、区域发展和国际发展为宗旨。同时,通过对不同利益集团区别对待,实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从类别上看,法国的税制属于综合所得税制,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原则、公立原则、平等原则和富者多交、贫者少交原则。
一、信息报告风险
法国对增值税登记不设立门槛。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任何在法国销售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人都是纳税人。纳税人是否登记不影响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若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则可能面临处罚。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在法国开展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易,则其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否则不得开展交易。

二、纳税申报风险
1.在法国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根据《法国税典》,法定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法国境内的企业都是法国的居民企业。因此,在法国设立的子公司为法国的居民企业。法国公司税制度是以国界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即企业(包括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等)仅就其在法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居民公司直接从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公司税。法国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法国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发生的亏损,均不计入法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纳税要求及申报程序等规定均可参考居民企业要求处理。
2.在法国设立的外国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法国税典》,在法国成立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属于非居民企业。此类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一样,仅就其在法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居民公司直接从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公司税。
3.报税时间
①公司税
一般情况下,公司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公司税分四期进行预缴,会计年度截止于12月31日的企业必须在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分别预缴公司税。
②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第二年依法申报,每年纳税期限会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申报单最迟应在3月1日送达至税务总局。针对按照实际税制纳税的商人、工业家、农业经营者、以及从事非商业活动且按照受控申报制度纳税的人员,申报单最晚可延长至5月1日后第二个工作日送达。非居民的个人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一般在6月15日到7月15日之间进行,这取决于纳税人的国籍。
③增值税
对于法国企业,按月申报增值税的截止日期是申报期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15日到24日。截止日期取决于多个因素,如法人实体的类型和纳税人的成立地点等;对于外国企业,按月申报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截止日期是申报期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19日。

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中法税收协定争议风险
本投资税收指南所称中法税收协定争议是中国投资者与法国税务当局或者中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争议。此类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中国投资者在赴法国投资的决策阶段没有全面周详地考察中法税收协定及法国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致使投资项目在法国落地后产生一些尚未识别的税务成本的增加;其二是中国投资者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涉税问题上与法国税务当局以及中国税务机关没有事先进行有效地沟通,由此引发税务争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法税
收协定争议的表现。
①双重税务国籍
中国居民企业在法国依据法国法律设立了项目投资公司,但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时,这一项目投资公司根据中国税法以及法国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居民企业又是法国居民企业。如果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与中国税务机关以及法国税务当局事先协商确定其单一税务国籍的,那么将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②受益所有人身份被否认
中国投资者在法国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时,应当向法国税务当局证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中法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地国的税负。如果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没有实质上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导管公司,那么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将会很难被法国税务当局认可,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
议。
③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争议
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国内向位于法国的商业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取技术服务费的,该笔收入属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中国居民无须在法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行为兼具技术授权使用行为的,容易引发税务争议。这种混合行为极易被法国税务当局全盘认定为技术授权行为,中国居民收取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因此要求中国居民在法国缴纳所得税。中国居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分,明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两部分收入,避免税收成本的增加。技术服务费与技术授权费的区分问题是税收协定争议高发地带。
④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
中国投资者在法国获得的营业收入是否应当在法国履行纳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法国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法国纳税。中国投资者应当尽量争取避免其在法国的场所、人员被法国税务当局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常设机构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发税务争议,同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的税务风险点。在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协定规定专为准备性、辅助性目的设立的场所且其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不属于常设机构。如何认定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和目的,是中国投资者与法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高发点。在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如果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为法国商业
客户提供工程服务的,应当高度审慎地遵循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认定规定,尤其是工程期限的把控,同时准确区分工程地与场所,以免引发争议。在服务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要审慎把控雇员的服务时限,避免超过期限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此外,中国经营者既提供技术出让又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应当避免超时限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在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要确保其在法国的代理人符合独立代理人的条件,否则将会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
者在法国的常设机构。

四、其他风险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最新的法规认为,如果管理层存在欺诈行为、企业存在由于管理制度的漏洞引起的欺诈行为,则该欺诈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法国子公司为了使其境外母公司符合境外相关要求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可能被法国税务当局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
此外,法国税务当局倾向于对税务违规行为处以更多的罚款。例如,当公司违规开具发票时,罚款最多可达发票金额的50%。但是,法国政府在立法层面提高税务合规性要求,并不是为了增加法国企业的税负,而是为了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使得企业运营者被迫完善管理机制。法国政府希望借此来推进企业自身的优化改革。可以肯定的是,在法国经营的中国企业不仅需要从现有的管理制度出发约束经营行为以符合合规性要求,更应该思考如何通过改变现有的运营制度来符合法规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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